教务处[2009]13号
为推动我院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的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院语言文字工作,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学校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负责全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日常工作和管理。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监督学校行文、科研、管理、教学、广播、出版、海报、网站、校内重大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等方面规范用语用字工作。
二、学校保证必要的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各系部各单位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有专人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三、教师在教学中必须以普通话作为教学语言,以规范汉字作为教学用字。除了外语教学以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教案、讲义、课件、板书、试卷、批语、评语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学生作业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书写。
四、普通话是校园语言。师生员工在公共场合,如集会、会议、宣传等集体活动以及日常交流中应使用普通话;播音室的汉语播音必须使用普通话播报。
五、校内标牌、指示牌、标语(牌)、印章,各级橱窗宣传栏、张贴物、布告、课堂板书,以及各种活动的会标都必须使用规范字。校内公文,出版的图书报刊(有特殊需要的专著、文章除外),开发的中文信息处理用字库、校园网用字,学校颁发的奖状、奖品、证书,招生(简章)、请柬、纪念册、个人名片,以及各种宣传资料等都必须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规范汉字。
六、学校建立语言文字工作网页,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栏,及时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和其他语言文字法规、资料、工作动态。
七、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评估。学校将对全校各种场合用语用字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部门语言文字工作情况与文明单位评选挂钩。
八、学校将结合师资培训,积极组织教职员工参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
九、师范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且需达到相应的等级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如学前教育、艺术教育、汉语言文学、英语等)的学生需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等级。
十、学校将开展“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对在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十一、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档案管理,做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二、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科学研究工作。在师生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要精心组织好每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学校鼓励发表语言文字方面的研究成果。
十三、对违反语言文字政策法规有关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