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语言文字 / 制度规范 / 正文

ISO7098-1991文献工作―中文罗马字母拼写法

发布时间: 2005-07-20      点击量: 

ISO 7098
文献工作--中文罗马字母拼写法
1982-08-01 第一版

前言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各国标准协会(ISO成员团体)的世界性联合会。制订国际标准的工作是通过ISO各技术委员会进行的。对某一技术委员会所从事的主题有兴趣的每个成员团体,都有权要求参加该委员会。与ISO有联系的官方的或非官方的国际组织也参加该项工作。

  由各技术委员会采纳的国际标准草案,在ISO理事会批准作为国际标准之前,分发给各成员团体以征得同意。

  国际标准ISO-7098是由ISO/TC46“文献工作”技术委员会制订的,并于1981年2月份发给各成员团体。

  赞成此文件的有下列国家的成员团体:

  澳大利亚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波兰

  奥地利           法国              罗马尼亚

  比利时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西班牙

  巴西              匈牙利               瑞典

  加拿大          荷兰              中国

  古巴             意大利               瑞士

  捷克斯洛伐克        日本              泰国

  丹麦             南朝鲜               苏联

  印度             墨西哥

  下列国家的成员团体基于技术上的理由,表示反对:

  美国

 

文献工作--中文罗马字母拼写法


0 引言

0.1  文字体系转换的一般原则

0.1.1  按照某种文字体系(被转换文字系统)书写的语言里的词儿,有时候必须按照另外一种,通常用于不同语种的文字体系(转换文字系统)加以译写。这项工作常常用于译写历史或地理文件、地图制作文件、特别是图书目录,即凡属有必要将用不同字母提供的文字转写成一种字母的文字,以便在书目、目录(馆藏)、索引、地名表等工作中实现统一字母化。这对于使用不同文字体系的两个国家之间文字信息的单义传递,或者对不同于这两个国家的文字体系的文字信息交换,都必不可少。由此,传递信息既可采用人工方法,也可采用机械的或电气的方法。

  文字体系转换的两种基本方法是字符转写和语音转写。

0.1.2  字符转写是指用转换字母表字符来转换一个完整文字字母系统的各个字符。

  原则上,这种转换应该是字符对字符的:被转换字母表的每个字符被译成转换字母表的一个且仅仅一个字符,从而保证从转换字母表到被转换字母表的转换可以完全而明确无误地逆转。

  当用于转换系统的字符数少于被转换系统的字符数时,需要使用双字母或变音符。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尽可能避免随意的选择与纯俗成符号的使用,力争保持一定的语言逻辑,以使该系统能被广泛接受。

  但是,应该承认,所达到的图形写法不一定总能按照通常使用该转换字母表的文字(或者所有语言)的语音习惯正确地发音。另一方面,这种图形写法必须使懂得被转换文字的读者能够在心里明确无误地恢复原来的写法,从而能正确地发音。

0.1.3  字符再转写是指把转换字母表的字符转换成被转换字母表的字符。这种工作和字符转写恰好相反;按相反的顺序运用某一字符转写系统的规则,使被转换的词重新恢复它原来的字形。

0.1.4  语音转写是指用转换文字的字母或记号的语音系统,表示某一文字的各字符,而不论该文字原来的书写法如何。

  语音转写系统必须以转换文字及其字母表的正字法规范为依据。因此,语音转写系统的使用者必须对转换文字有所了解,能对其字符准确地读音。语音转写不是严格可逆转的。

  语音转写法可用来转换所有的书写系统。它是唯一能够用来转换非完全拼音系统以及所有表意音书写系统(中文、日文等)的方法。

0.1.5  实行罗马字母拼写化(即把非罗马字母书写系统转换为罗马字母表拼写),可按照转换系统的性质,或使用字符转写,或使用语音转写,或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0.1.6  为国际应用而提出的转换系统,可能要求民族习惯作某些妥协和牺牲。因此使用这个系统的各国团体必须接受某种让步,即在一切情况下完全避免把实际上只有民族习惯才要求的解决方法(例如,关于读音、正字法等)加强于人。但是这种让步显然并不影响到一个国家对于民族书写系统的使用:当这个民族系统不被转换时,组成它的字符必须使其在民族文字中的书写形式加以接受。如果一个国家使用两种书写体系,可以由这一种单义地转换成另一种来书写自己的文字,这样的字符转写系统当然应作为国际标准化系统的基础,只要它和下文阐述的其他原则相符合。

0.1.7  必要时,转换系统应规定与每个字符相当的符号,不仅是字母,而且还包括标点符号,数字等。同样地还要照顾文件所用各字符的顺序排列,比如文字的书写方向;还要说明区分词儿的方法,分隔符号与大写字母的用法,尽可能地遵从使用被转换书写系统的文字的习惯。

0.2  表意音文字转换原则

0.2.1  表意音文字结构,表意重于表音,使用着大量的字符(中文有4万多字),因此不能使用符号对符号的字符转写,而必须制订一个语音转写系统。因此每字必须转写为一个或多个罗马字母,用以代表该字符的一种读音或几种读音。这就要求转写者必须熟悉所译原文的读法。

0.2.2  既然表意音文字的转写仅仅是用罗马字母记录下各个字符在使用它们的各文字中的读音,所以同一字符因其使用在中文、日文、朝文的文本中而有不同语音转写法。

0.2.3  另一方面,同一文字中的同一字符,除去一个字符有几种读音的情况外,必须按同一方式转写,而不论所用的字体形式形式(中文有繁体和简体)如何。

0.2.4  由于下列因素,罗马字母拼写系统和表意音文字系统之间的逆转是不可能的:

  --在两种不同的文字或一种文字中,同一字符存在民异读的情况;

  --在同一种文字里同音词出现的频率高;

  --在一种文本中,可能存在几种书写系统。

0.2.5  有的文字甚至在同一文本中使用一种以上的字符系统(例如日文中并用假名和汉字,朝文中并用谚文和汉字),在此情况下表意音文字字符的语音转写和其他字符(如谚文和假名)的转写应能得出一个一致而协调的罗马字母拼写系统。

0.2.6  虽然一般说来字符之间的空格是规律的,按习惯转写时常把构成一个词的几个字符连写在一起。各有关文字中组词的规则将附在每项国际标准的后面。

0.2.7  虽然表意音文字没有大写小写之分,但是在转写中常常使用大写字母来书写专有名词。(见第5节)

1 应用的范围和领域  

  本国际标准说明现代汉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语言普通话(见国务院1956年2月6日颁布的《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原则。

2 拼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8年2月11日)正式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被用来拼写中文。转写者按中文字的普通话读法记录其读音。

3 音节形式

3.1  每个汉字代表一个音节,每个音节有四个声调,也可以没有声调。汉语的一个词可以由一个或几个音节组成。

3.2    在普通话声韵拼合总表里,在所有音节的上面都标出第一声符号。第一声是任意选择的,用来表明声调符号须标在哪一个字母上面。

4 声调表示法

4.1  四个声调符号表示如下:

   --第一声
   --第二声
   --第三声
   --第四声

4.2  轻声,有时也叫第五声,不标调。

4.3 由于后一音节引起的变调,不予表示。

4.4 在一般情况下,声调符号应该标出。但是,为了方便也可省略。

5 大写字母

  虽然汉字没有大写小写之分,但是在转写时一般使用大写字母于下列场合:

5.1 句子开头与传统诗词每行开头的字母。

5.2 专有名词,例如:

  --人名、地名、商标;

  --团体、组织、单位等名称;

  --民族名称;

  --著作、期刊、艺术作品等的标题;

  --特定范围用语:节日、朝代、年号、重要日期等。

6 标点

  现代汉字里使用的绝大多数标点符号和罗马字母文字所用相同,对转写者没有困难。这些符号是:

  ?,;?!()[]--……<>《》

  但是在汉字里还用到下面的符号:。、「」“”‘’标在下面的?__

  转写才可按它们在转写成汉语拼音的文本中的写法照搬过来。但也可将这些标点符号改写如下:

  。→?

  、→,

  “”‘  ’→ "  " 或 ’ ’

  标在下面的 .(着重号)→在印刷时用斜体字,在打字时下面加横线,或在必要的时候加 “  “ 或 ‘  ‘ 。

  标在下面的―(专名号)在专名下面标的横线→专名用大写字母。

  标在下面的~~~~~(书名号),在书名、刊号或章名下面的曲线→在印刷时用斜体字,在打字时下面加横线(意思指大写)。

7 数字

  用汉字书写的数字,一般译成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仍写成阿拉伯数字(用于记数、日期、价格等)。

扫描分享


 


上一条:现代常用字部件及部件名称规范

下一条:汉字部首表

关闭